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提出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地区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地区行署对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自治区、地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已划归地方管理的原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分两个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