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办园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省里制定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同时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
(三)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1.核定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底前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定编制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2.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补充机制。教育部门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格认定程序,严把入口关。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其公办身份不变。非公办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3.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幼儿教师地位,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积极探索非公办幼儿教师统一管理的模式,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可通过设立津贴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4.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幼儿教师的培训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省负责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针对不同类型幼儿园的需要制订园长培训方案,分期分批遴选园长进行培训,有效提高园长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各市、县组织对所有幼儿园在岗教师进行全员培训。要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