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认真落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和即将出台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指导与配备,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支持条件,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还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