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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用胶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用胶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粤价函〔2011〕936号)


茂名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明确医用胶收费问题的请示》(茂价〔2011〕116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为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类的医用胶,其功能及用途与《医疗服务价格》手术治疗说明中的“医学胶”相一致,等同于“医学胶”为手术治疗的“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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