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各单位的日常督查情况每半年向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改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和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负责对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对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林业厅负责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资委负责对国有工矿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地税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租赁)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商局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省统计局负责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和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实施、监督及评估工作;
浙江银监局负责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视情组织对市、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集中督查。
第十四条 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每半年向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中央和省有相关要求的,按中央和省要求执行。督查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