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列入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的范围:
(一)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情况;
(二)住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价格走势和年度房价控制情况;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情况,特别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
(四)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情况;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六)舆论引导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七条 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各市政府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市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附件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扣10分,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有关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的扣10分。
第三章 督查
第九条 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督查采取日常督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及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与执行情况,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市、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用地、税费、信贷等要素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督查重点是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情况,主要包括住房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房价控制情况,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特别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情况,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舆论引导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