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城镇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实施。省政府负责对各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具体工作由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和约谈。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考核、督查和约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 列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范围:
(一)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部署情况;
(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水平;
(三)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情况;
(五)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素保障情况;
(七)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八)城镇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情况;
(九)城镇住房保障数据统计和上报情况;
(十)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