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与所申请培训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具体参考培训大纲、考核标准)。
(四)具有所申请职业的教学计划和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以及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
(五)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七)与各类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等用人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能够为学员提供对口的实习单位或就业单位,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六、申请及备案程序
(一)根据培训试点基地的资格条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根据所申请承担的培训职业(项目)范围、等级,向鉴定站提交《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基地申请书》和场地、设施、器材等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有关人员、师资的合法证件;
(二)市鉴定站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
(三)市鉴定站向批准设立的申请单位印发同意设立职业培训试点基地的函,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七、工作要求
(一)培训试点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鉴定站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鉴定站核定后方可执行。如需调整培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鉴定站审核。鉴定站应对培训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培训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二)培训试点基地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内容,使用指定培训教材。
(三)培训试点基地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突出技能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对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专(兼)职培训教师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四)培训试点基地的培训活动,原则上只限在本地区进行,并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执行。确因特殊需要开展跨地区培训,应在年度培训计划中说明并由鉴定站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协调后实施。
(五)对培训试点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鉴定站会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对评估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培训试点基地予以表彰并报总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成为培训基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试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培训试点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