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和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招用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并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组织开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送资金、送技术的“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水库移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县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区域合作,不断提高县、乡(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