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企业监管。建立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帐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经营者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对各乡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对各乡镇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