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