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终止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的通知
(融政发〔200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5日制定发布的《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存在公告主体不适格,与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抵触,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决定终止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