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卫生部派出国家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均在我省的,及时对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对事发地在我省、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及时对事发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发地在外省,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的,及时对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事发地所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3.2 Ⅰ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Ⅰ级趋势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派出由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患者救治,开展事件调查,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4.3.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调整或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分别制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