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明查暗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做到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单位、重点路段和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等进行深入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严厉惩治汽车超速、货车超载和超限、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1年内发生2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同时将上述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1年内被查获3次及以上非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路面管控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全省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督促检查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值班巡查记录必须完全。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进行逐一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对外省(市、自治区)籍客运车辆途经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
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步伐,提高行业集约度。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
(二)着力抓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有序退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由此造成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矿长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加快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期限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