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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附件3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约须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少于2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所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数额,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6.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连续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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