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7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
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
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