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一)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和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二)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2011年,乡镇卫生院(含在乡镇执业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一级医院)和村卫生室的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原则上提高到45%-50%,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再另行提高补偿比例。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报销5元,个人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新农合基金。卫生部门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虚开处方、虚开发票、虚增费用、虚增人次等违规行为的村卫生室,要暂停或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及时追回流失的门诊统筹基金。
四、建立完善村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加强村医的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必须具有村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置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建立村医的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促进村医队伍的新陈代谢、人员结构不断优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