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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社会团体,地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哈”战略深入实施,建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发展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积极性,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哈密地区科学进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08年度地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2006年以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全面实施地区“生态立区、工业强区、科教兴区、南园北牧、增收富民”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取得明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和自治区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或已申报但评审结果尚未公布的项目不再申报。已申报过地区科技进步奖而未获奖的项目,如有重大发展和突破,需征得地区科技局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阶段(4月1日至4月16日)

  申报请奖的项目应按隶属及行业主管关系逐级上报。各县(市)相关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负责初审。负责初审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综合评价,详细填写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级,并加盖公章,于4月17日前报地区科技局。

  (二)专家组评审(4月23日至4月30日)

  由地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请奖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等级。

  (三)评审委员会审定

  地区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授权地区科技局向社会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三、申报要求

  (一)凡申报地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均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哈密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附件1)及有关附件,内容要真实、完整,并加盖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公章。

  (二)《哈密地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经济效益情况一栏除按栏中要求填写外,要附受益单位财务部门的核实证明,数字准确真实,若经查出有误,将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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