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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的通知


  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机制,采取联保、担保与反担保等多种贷款方式,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房屋、机器设备等自有资产和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

  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储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

  (四)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以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逐步将农业标准化、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畜牧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一村一品”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要整合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五、健全机构,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组织保障

  地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讨论、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健全      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孟玉强      地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
  肉孜·沙力    行署副秘书长
  成 员:昌正龙      地区农业局局长
  李 燕      地区农经局局长
  帕塔尔·巴依阿訇 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
  赵志平      地区发改委副主任
  孟玉国      地区水利局副局长
  刘 智      地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任光明      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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