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从注册登记、社员管理、制度建设、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地区级、县(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运行质量高、符合条件示范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优先给予项目支持;支持示范社积极参与优势农畜产品区域建设,开发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农畜产品。金融部门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四、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属地登记”原则,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特色农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或便利店配送农畜产品。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等情况及时告知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地区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十一五”末,达到50万元,并保持财政扶持政策的连续性,逐年予以增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产业优势突出、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项目扶持或贷款贴息;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实行信贷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会同农经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逐步开展信用等级评定,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
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