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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3.4保持水面清洁,做到水面无飘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喷水池,叠泉的循环水装置保持完好定时开放,向游客公布开放时间。
  3.5 垃圾箱内外干净当日清,做好文明施工,现场应做到有遮挡,保持绿地的清洁。
  3.6执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园内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噪音。
  3.7园内小品雕塑、花架、喷泉、垒石、汀步、栏杆、景门,景墙等设施,应进行定期清洗、维修和检查,保持使用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四、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4.1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提供开放参观。要经常擦洗、除尘。出现残损要及时修复或处理。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登记造册,做好保护措施。
  4.2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规则,动、植物铭牌,宣传牌、制作规范并应有中英文对照或相应文字对照。
  4.3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及时清除道路污泥、积水。
  4.4水电设施、管线铺设符合水电行业的技术安全规范,下水道畅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4.5公共厕所的引导标识醒目,有无障碍设施,厕所的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各类设施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卫生工具不能外露,室内外整洁干净。
  4.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完好常新。
  4.7园椅、园灯、垃圾箱、宣传栏和室内装饰物品等功能齐全,外观完好,整洁干净。出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五、经营服务管理标准
  5.1园内一切管理服务活动必须服从整体功能的需要和总体规划,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为游客服务的宗旨。接受市、区(县)绿化、工商、市容、物价、食品卫生、技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和游客的监督。
  5.2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贯彻“优质服务,信誉第一”的经营方针,树立文明礼貌,买卖公平的服务宗旨。
  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工作人员仪表端庄,统一着装,佩戴胸卡,站立迎客,使用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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