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核与复查)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如在日常考核中接到整改通知书两次,或者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降低或撤消其相应的星级等级。
已评为星级的下列公园,须进行复查后重新评定:
(一)评为星级已满五年的;
(二)扩建、调整、改造面积占总面积1/3以上(含1/3)。
复查后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降低星级或撤消其相应的公园星级。
第十二条 (处理和复验)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若违反《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降低或撤消其星级等级。
降低星级等级的公园,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再进行公园原星级等级评定。两年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
已评为星级的公园,因各种原因被取消文明公园称号的,应同时取消其星级公园的称号。
申请评定星级的公园公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的星级公园等级评定。
已取消星级公园称号的,须重新申请复验。待复验通过后,恢复星级公园的称号。
第十三条 (附则)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标准
一、规划档案管理标准
1.1公园应有土地使用证或区、县以上规划部门的用地证明,并具有经市政府或市绿化局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调整改造应当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公园设计规范》c1148-92规定。
1.2公园必须建立规划管理档案,要求有图纸档案和文字资料档案。对四星级以上的公园要求有声像资料介绍。
图纸档案:(1)公园总平面现状图。(2)公园功能分区图。(3)绿化种植现状图。(4)地下地上管线现状图(包括上水、下水、电缆、蒸气、煤气等)。(5)公园建筑图(包括建筑平、立面图、结构图、建筑位置图)。(6)公园主要景点各类图纸(包括位置、绿化种植现状图、公园测绘图1/500或1/2000、建筑小品图及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