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下,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一定的服务设施、活动内容的其他公园。可依次评定为二星、三星级公园。但在园容园貌、绿化景观、园艺养护、经营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和纪念意义的公园,亦可在原有星级的基础上申请评定四星、五星级公园。
第六条 (评定方式)
评定星级公园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社区参与和游客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指导和评审相分离。
参加评审的专家,由长期从事园林管理或公园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的结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评定内容)
评定星级公园的内容由规划、档案管理,绿化景观管理,园容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经营服务管理,安全保卫管理等六个方面组成,并结合创建文明公园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办法和程序)
星级公园每两年评定一次。
评定星级公园的申请,包括评定星级公园的晋升,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和星级逐级进行:
(一)区属公园,向所在区(县)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评定星级公园的表格和报告。
(二)直属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公园,可直接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区(县)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星级公园的评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公园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四)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各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名单,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定的公园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对评定为星级公园的,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市民群众意见,再发文予以认定。
第九条 (等级标志)
被评定为星级的公园,应当在入口处悬挂与评定等级相符的标牌。
星级公园的标牌和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十条 (奖励)
被评定为星级公园的,或晋升星级的公园,在市白玉兰杯绿化竞赛考核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评分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各区(县)应当予以奖励,并增加公园的养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