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09〕128号)


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各直属公园: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管理,促进公园的发展,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办法》正式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星级公园评定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评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的科学管理,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节约型公园。更好地方便游人,为社会服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公园的含义)
  星级公园是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星级公园标准评定的公园。具有完整的总体规划和合理的植物配置,整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生态良好,管理科学,方便游人,服务优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经建成,并开放一年以上的在册公园。
  第四条 (申请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星级公园评定的公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文明公园的称号;
  (二)公园负责人经过公园管理专题培训;
  (三)公园的养护单位具有绿化养护资质。
  第五条 (星级公园等级)
  星级公园由低到高分为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四个等级。
  (一)面积在七万平方米以上(含七万平方米),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功能完善,活动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园,可依次评定为三星、四星和五星级公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