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通知

  (一)会前准备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方案或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提前一周征求局纪检组意见,以保证纪检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前三天送达党组会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会议召开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特别重大的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以赞成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表决方法,以及表决意见、理由和结果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3、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有关职能部门、局纪检部门及相关人员。
  4、局有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人员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会议。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反映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