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起至10月底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底)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纪委和市纪委关于治理“小金库”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动员和部署治理工作,明确治理纪律要求。
局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根据治理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和计划制定等工作。
(二)自查自纠(5月份至6月份)
局直属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发生遗漏、不隐瞒谎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撰写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写《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局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形成局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7月份至8月份)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抽查各单位2006年至2008年历年账户、个别访谈党政“一把手”和财务管理负责人、查阅党政会议记录以及了解“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项预算外资金是否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财经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务专户,是否存在坐支、滞留行为。
2、财务部门帐户之外,是否存在违规开设帐户和多头开设帐户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手段,将部门经费转出,私存私放;或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进行会计纪录,私存私放。
4、是否存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等设立帐外帐;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5、是否存在利用假票据或购买非法票据等欺骗手段,套取现金,将现金转入私设账户中,私存私放;或通过伪造会计凭证,撤换并重新编制会计账簿、篡改财务报告等手段,隐瞒收入或扩大支出,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或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或个人储蓄的形式私存私放等行为。
6、是否存在下属经济实体将应纳入单位帐户的资金以其他名义转移和隐匿,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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