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绿化市容局机关公务员请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09〕209号)
机关各处室(部门):
现将《市绿化市容局机关公务员请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绿化和市容局机关公务员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员的请假制度,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机关请假等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病、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病、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三、假期的管理
(一)公务员连续请公休假或病事假应事先做好工作安排,不得影响工作。
(二)各处室应当严格考勤制度,每月按时上交组织人事处考勤报表,便于人事部门考核和及时掌握情况。
(三)公务员凭公休单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公休,因个人原因要求跨年度休假的,可以延长至第二年的3月底,过期视作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