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由业务分管局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局组织处派员陪同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由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从党组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局行政任命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任职通知下发后,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的,由局党组分管领导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机关处室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或直属单位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任职的,由局行政分管领导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的,由局组织处负责人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
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一般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选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毕后,应制作干部选拔任用办件,1人1册,内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考察预告、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汇总表、征求纪委意见表、考察材料、党组票决材料、党委会纪要、公示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发文、干部提拔任职审核表等。
第六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产生选拔任用对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局组织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系统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系统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不包括副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引进干部涉及提任的、局机关与直属单位交流涉及提任的,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