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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由业务分管局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局组织处派员陪同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由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从党组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局行政任命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任职通知下发后,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职的,由局党组分管领导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机关处室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或直属单位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任职的,由局行政分管领导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的,由局组织处负责人到任职处室或单位宣布。
  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一般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选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毕后,应制作干部选拔任用办件,1人1册,内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考察预告、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汇总表、征求纪委意见表、考察材料、党组票决材料、党委会纪要、公示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发文、干部提拔任职审核表等。

第六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产生选拔任用对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局组织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章 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系统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系统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不包括副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引进干部涉及提任的、局机关与直属单位交流涉及提任的,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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