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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章 酝酿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在考察前,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中进行。
  拟任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征求党组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和部分无党派人士中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决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党组委员对选拔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了解清楚,避免久拖不决。
  党组会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组织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组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七条 拟任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负责人的,应报经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同意、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纪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拟进行破格提任的,须报经市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同意。

第五章 任职

  第十九条 除特殊岗位或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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