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一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章 酝酿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在考察前,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中进行。
拟任人选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应征求党组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和部分无党派人士中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决定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党组委员对选拔任用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了解清楚,避免久拖不决。
党组会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组织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组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七条 拟任局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负责人的,应报经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同意、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纪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拟进行破格提任的,须报经市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同意。
第五章 任职
第十九条 除特殊岗位或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