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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拟任职位,可以适当扩大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局组织处负责,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研究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一般以民主推荐得票排名为序,未按照排名的要阐明理由。

第二章 考察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组织处负责考察。
  第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第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四)汇总考察情况,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第七条 考察局机关拟任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处室工作人员;
  (三)相关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考察直属单位拟任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所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
  (三)所在单位部分党员、群众;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向局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并书面征求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 考察结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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