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拟任职位,可以适当扩大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局组织处负责,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研究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一般以民主推荐得票排名为序,未按照排名的要阐明理由。
第二章 考察
第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经过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组织处负责考察。
第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第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四)汇总考察情况,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第七条 考察局机关拟任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处室工作人员;
(三)相关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考察直属单位拟任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所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
(三)所在单位部分党员、群众;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向局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并书面征求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条 考察结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