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党组〔2009〕49号)
各直属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制定《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
2009年7月7日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
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就我局系统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民主推荐
第一条 组织人事处应在职数、编制数规定范围内提出职位需求,并报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超领导职数制定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推荐机关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局领导、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机关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二)推荐机关副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局领导、机关处级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参加。
(三)推荐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局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相关单位处级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四)推荐直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当在所在单位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相关人员参加。
(五)经局党组酝酿,拟通过交流推荐产生直属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提任人选的,一般在原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召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原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