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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迎世博”单位门前绿化整治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花园单位”复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梳理工作
  在“花园单位”复查的基础上,区(县)绿委办应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梳理。如果单位已经搬迁或关停并转,原有绿化取消或荒废,原则上应撤消“花园单位”称号,并收回“花园单位”铜牌;如果单位绿化失管失养,应向所在单位发出警告,一年后如无明显整改则应取消“花园单位”称号,并收回“花园单位”铜牌。
  “花园单位”如需撤消,由区(县)绿委办向市绿委办提出申请,市绿委办核实情况后,正式发文予以撤消。“花园单位”如需警告,由区(县)绿委办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市绿委办备案。今年市绿委办将对建成“花园单位”撤消进行集中办理,请相关区(县)绿委办于2009年11月底以前向市绿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归档工作
  在对“花园单位”复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区(县)绿委办应进一步补充完善“花园单位”基础信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绿化基础信息表、单位绿化总平面图(原则上采用1:500图纸,标注植物图例,附苗木种类和数量表)、单位绿化主要景点照片(3-5张)、单位绿化概况和特色介绍(1000字左右)。以上资料请各区(县)绿委办于2009年12月底以前报送市绿委办一份,并附光盘一张。
  三、指导服务工作
  各区(县)绿委办要将“花园单位”复查作为巩固花园单位成果的重要工作,积极对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对于病虫害防治、树木合理修剪等共性问题,要结合“绿化服务三进”活动,开展一些专题讲座,指导单位科学、规范地进行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力争通过复查工作,要使绿化相对较差的单位认识差距、查找原因、全力整改,进一步提高单位绿化水平,使之符合“花园单位”标准。
  同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推进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棚架绿化、绿荫停车场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使“花园单位”工作与时俱进,有条件的单位还可积极争创“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今年“花园单位”的相关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区(县)绿委办制订好相应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完成复查等工作。部门(系统)的“花园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由区(县)绿委办推进复查工作,部门(系统)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3:
  “上海市花园单位”基础信息表
单位名称 所属区县 联系人 隶属系统 
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占地总面积       M2绿地总面积M2其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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