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沪林办〔2009〕1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处室:
《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森林规定》)已于2009年9月14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林业保护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市林业行业特点,就做好贯彻实施
《森林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森林规定》的重大意义
《森林规定》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推进林业健康发展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08〕18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具体规范,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该政府规章的公布实施,对于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巩固和提高现有森林资源的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木和林地实施分类保护管理、明确林木的养护责任和标准、细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四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一是建立稳定、长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二是公益林、经济林分类管理;三是林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社会发展相衔接;四是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五是明确森林防火的职责和应急处置要求;六是林地占用实行定额管理;七是明确占用林地许可要求,严格公益林管理;八是明确公益林失管失养行为也是违法。
二、认真做好
《森林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