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业局关于林木迁移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沪林〔2010〕9号)
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业建设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本市林木迁移、林木采伐、临时使用林地和征占用林地等行政许可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林木迁移许可
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迁移林木应当办理林木迁移许可证。
(一)迁移公益林是指《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沪林〔2009〕87号)所确定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迁移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以外的林木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审批;并将准予林木迁移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0)。
(三)迁移本款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林木,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林木迁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件1)。
(二)标明迁移树木位置的地形图(比例尺1:500)。
(三)因建设项目需迁移树木的,提交市或区县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需有《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四)林木权属人的意见。
(五)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迁移存活率当年不低于95%,隔年保存率不得低于98%。
二、林木采伐许可
除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一)更新采伐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应当向市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因公路改扩建采伐公路护路林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规定,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采伐除本款第(一)项外其他公益林或者用材林,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
(三)采伐经济林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30日前,将采伐林木的品种、数量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附件11)。
申请林木采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附件2)。
(二)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提交市或区县以上项目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需有《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
(三)被采伐林木的权属人意见。
(四)《还林承诺书》(附件8)或更新补植方案(内容包括还林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责任主体)。
三、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根据《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临时使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临时使用用材林地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30日前,将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具体地点、面积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附件12)。
对于前款第(一)、(二)、(三)项中涉及临时使用5公顷(含)以上公益林地、20公顷(含)以上用材林地和经济林地的,按照《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附件5);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林权证(明)明细表》、《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保护区域明细表》、《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附件7(1-6))。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用地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区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的批复: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四)林地权属证明或被使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五)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用地单位与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权属人签定的相关林木补偿协议和《还林承诺书》(附件8)等恢复植被措施。
四、占用林地许可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实行林地占用定额管理,在经审定的年度定额指标内对林地占用申请进行审批。
除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公益林地。
(一)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暖气等;
(二)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等;
(三)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
(四)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五)环保设施:包括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六)防灾设施:包括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公益林地10公顷(含)以上、商品林地35公顷(含)以上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持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并在符合土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应填写《补建林地承诺书》(附件9),或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补建林地合同(包括补建时间、地点、数量、面积、树种、技术和保障措施等),按照《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在林地所属区县补建符合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林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商品林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申请占用林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附件6);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林权证(明)明细表》、《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保护区域明细表》、《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附件7(1-6))。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二)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三)建设项目批件。工程建设项目要有区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报告的批复: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并附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征询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
(四)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申请占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占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五)占用已解决农民“镇保”的公益林地,应当提供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函,以及解决农民“镇保”或补偿区县人民政府“镇保”费用的相关凭证或承诺书。
(六)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七)《补建林地承诺书》(附件9),或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补建林地合同。
(八)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要求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附件:
1、《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对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林木迁移现场调查登记表》;
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登记表》;(略)
5、《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6、《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表》
7、(1)《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2)《林权证(明)明细表》、(3)《补偿补助协议费用情况明细表》、(4)《补偿补助标准明细表》、(5)《保护区域明细表》、(6)《其他需说明情况明细表》;
8、《还林承诺书》;
9、《补建林地承诺书》;
10、《林木迁移情况书面告知函》;
11、《经济林采伐情况书面告知单》;
12、《临时使用经济林地情况书面告知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对迁移林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个人申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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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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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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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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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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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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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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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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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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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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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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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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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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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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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所在地
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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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申请材料
| 序 号
| 名 称
| 份 数
| 原/复印件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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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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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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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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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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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附申请人出具的事项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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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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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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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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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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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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