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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总负责,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具体组织工作成立法规清理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一。
  组 长:崔丽萍
  副组长:杨文悦
  成 员:政策法规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公共绿地处、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市野生动植物管理保护站、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五、清理工作进度和要求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提高对法规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抓好落实,2010年3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的原则,局有关处室和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践,依照清理的重点和要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清理修改的初步意见,经复核后报局领导审定、上报。
  1月下旬,局政策法规处拟定我局法规清理工作安排,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后下发、启动,主要明确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任务和要求。
  2月上旬-2月中旬,各有关处室或单位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
  2月25日前,各有关处室或单位按照“法规清理情况表”(请见附件二)要求提出清理初步意见,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复核。
  3月5日前,局政策法规处对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的清理初步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我局法规清理情况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后报局长审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绿化林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分解表

序号

法规名称

通过日期

清理工作分工

时间节点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和单位

1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3年10月22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十届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政策法规处

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2月25日前,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

2月底前,主办部门复核。

2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十届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十二届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政策法规处

公共绿地处、

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政策法规处

公共绿地处、

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上海市绿化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政策法规处

规划发展处、公共绿地处、行政许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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