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绿容办〔2010〕5号)
局相关处室:
根据2010年1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开展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清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我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目的和意义
按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进行全面集中梳理,着重解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适应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二、法规清理范围
本次法规清理的范围,主要是从1979年本市设立人大常委会开始至2007年底本市制定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清理实施方案”的目录,涉及我局需要清理的法规有以下四部:
(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三)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四)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三、法规清理重点
本次法规清理的重点梳理和研究以下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二)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三)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四、法规清理的组织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