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职务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意见。修改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组认真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逾期无反馈,视作无修改意见。
审计报告应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再定稿。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报有关局领导的同时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15日内,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间节点、分工责任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2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