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0〕215号)
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同时也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局也可对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工作安排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干部办理调任等离职事项时,必须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时限为干部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可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酌减。
第六条 局成立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财务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协调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强化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对下级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席会议一般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