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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沪绿容〔2010〕358号)


局属各单位:
  11月15日,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根据局党政领导指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落实我局前期相关会议通知要求,切实有效地开展安全检查和整顿,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各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作为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原则,层层落实、细化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自查不认真、隐患排查和整改不落实的,我局将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通过责任制倒查和逐级追查的方式,坚决追究出现问题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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