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被认定困难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行署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经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
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根据企业实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选择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困难企业申请并初审,报经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抄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稳定就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协助困难企业做好稳定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着力加强对困难企业申报工作的监督,严把政策关,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多登,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现象发生,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地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略)
3.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略)
4.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略)
5.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略)
6.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