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切实做好
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现“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认定机构
地区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国税、地税、经贸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地区本级及各县(市)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申报范围
2008年7月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10%)、2006年以前在哈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结果反映出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2.企业在2008年7月前未出现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生产经营亏损,2008年8月后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产品订单(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明显下降的;
3.2008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本县(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