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直调是指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医疗器械,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医疗器械的需求方。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是指已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拟零售医疗器械的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内容:
(一)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项目为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二)持证企业有效期届满换证和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检查项目为第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册地址,检查项目为第十一条;
(四)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检查项目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器械类: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3、6816、6820、6827。
(二)设备、器具类:6821(Ⅱ)、6822(Ⅱ)、6823、6824、6825、6826、6831、6834、6840、6841、6845、6854、6855、6856、6857、6858。
(三)大型医用设备类:6824、6825、6828、6830、6832、6833。
(四)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6821(Ⅲ)、6822(Ⅲ)、6846、6877。
(五)医用材料类:6863、6864、6865、6866(6866-1除外)。
(六)体外诊断试剂类(属医疗器械管理)。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6815、6866-1。
(八)软件类:6870。
(九)验配类:角膜接触镜、助听器。
第五十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确定为:
(一)器械类:医学、药学、护理学、医疗器械、机械等;
(二)设备、器具类及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医学、计算机、机械、电子、工程、物理等;
(三)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医学、药学、护理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