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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直调是指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医疗器械,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医疗器械的需求方。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是指已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拟零售医疗器械的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内容:

  (一)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项目为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二)持证企业有效期届满换证和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检查项目为第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册地址,检查项目为第十一条;

  (四)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仓库地址,检查项目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器械类: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3、6816、6820、6827。

  (二)设备、器具类:6821(Ⅱ)、6822(Ⅱ)、6823、6824、6825、6826、6831、6834、6840、6841、6845、6854、6855、6856、6857、6858。

  (三)大型医用设备类:6824、6825、6828、6830、6832、6833。

  (四)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6821(Ⅲ)、6822(Ⅲ)、6846、6877。

  (五)医用材料类:6863、6864、6865、6866(6866-1除外)。

  (六)体外诊断试剂类(属医疗器械管理)。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6815、6866-1。

  (八)软件类:6870。

  (九)验配类:角膜接触镜、助听器。

  第五十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确定为:

  (一)器械类:医学、药学、护理学、医疗器械、机械等;

  (二)设备、器具类及大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医学、计算机、机械、电子、工程、物理等;

  (三)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医学、药学、护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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