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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应进行控制性管理。

  (一)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按照规定及时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医疗器械,应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存放在不合格医疗器械库(区),并有明显标识。

  (三)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储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

  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植入类医疗器械应与其他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应按照批号集中存放。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照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识。

  医疗器械与仓间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不小于30厘米的间距或者隔离措施,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储存和陈列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企业每日应定时对储存温、湿度有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仓库进行温、湿度检查和记录。仓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在库存保管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识和暂停发货,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出库时,应按照发货或者配送凭证对照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并建立出库复核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3年。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者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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