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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一)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档案;

  (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档案(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等);

  (三)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档案(含购销合同、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器械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协议或者约定等);

  (四)供货方资质档案(含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有效期的委托授权书、供货方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五)用户档案;

  (六)企业员工健康档案;

  (七)企业员工档案(含员工学历、职称、工作简历等基本情况、接受医疗器械法规政策、所经营医疗器械常识、技术培训和考核上岗情况等);

  (八)质量管理文件档案;

  (九)内部质量评审和自查档案。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办公、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合法证照。

  第二十一条 经营第Ⅲ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1)、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介入器材类(6877)等高风险品种的企业,应参照YY/T0287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必须对供货方、购进的医疗器械和供货方销售人员进行合法性的验证,并索取供货企业资质材料。

  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应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购销合同并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逐一进行检查。

  验收应在规定的场所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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