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二)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内部质量评审管理规定;
(四)质量管理文件管理规定;
(五)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六)采购、进货验收制度;
(七)仓储保管、出库复核制度;
(八)销售管理制度;
(九)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跟踪制度;
(十一)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十二)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三)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十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十五)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六)企业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记录;
(二)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生产单位、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
(三)直调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
(四)销后退回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记录;
(六)出库复核记录:应包括销售日期、购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质量状况、复核人员;
(七)内部质量评审记录;
(八)售后服务记录;
(九)质量跟踪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供货单位、用户名称、地址、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跟踪随访情况;
(十)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十二)储存与陈列检查记录;
(十三)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四)效期产品及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记录;
(十五)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