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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


  (一)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二)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内部质量评审管理规定;

  (四)质量管理文件管理规定;

  (五)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六)采购、进货验收制度;

  (七)仓储保管、出库复核制度;

  (八)销售管理制度;

  (九)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跟踪制度;

  (十一)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十二)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三)质量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十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十五)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六)企业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记录;

  (二)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生产单位、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

  (三)直调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

  (四)销后退回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

  (五)仓库温湿度记录;

  (六)出库复核记录:应包括销售日期、购货单位、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者生产日期或者灭菌日期)、有效期、数量、质量状况、复核人员;

  (七)内部质量评审记录;

  (八)售后服务记录;

  (九)质量跟踪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供货单位、用户名称、地址、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跟踪随访情况;

  (十)质量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

  (十二)储存与陈列检查记录;

  (十三)不良事件报告记录;

  (十四)效期产品及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记录;

  (十五)企业职工相关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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