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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3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三种形式。其中,常规检查主要检查质量管理、索证索票等重点内容,检查重点由负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确定并实施;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局要求和本地日常监督管理实际,进行专题部署;跟踪检查主要针对企业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对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直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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