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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目录公布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
  1. 2010年9月底前,经地区清理办审核后,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政务网站上和办公场所公布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仅指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2. 2010年10月,依据地区行署的决定,由地区清理办统一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仅指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五)清理文本公布阶段(2010年12月底前)
  1. 2010年12月底前,行署办公室和行署法制办、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建立地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将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录入数据库,供公众查阅。
  2. 2010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本县(市)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地区行署法制办录入数据库,文件清理工作结束。
  各县(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参照地区的安排执行 。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地区清理办要采取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的意见。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抵触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按照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83号)和《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0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抓好督查指导。地区清理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依据《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6〕35号)、《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行署发〔2008〕85号)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行署研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过错责任,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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