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目录公布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
1. 2010年9月底前,经地区清理办审核后,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政务网站上和办公场所公布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仅指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2. 2010年10月,依据地区行署的决定,由地区清理办统一公布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仅指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
(五)清理文本公布阶段(2010年12月底前)
1. 2010年12月底前,行署办公室和行署法制办、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建立地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将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录入数据库,供公众查阅。
2. 2010年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将本县(市)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地区行署法制办录入数据库,文件清理工作结束。
各县(市)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参照地区的安排执行 。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地区清理办要采取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的意见。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抵触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按照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83号)和《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哈行署发〔2006〕10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抓好督查指导。地区清理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依据《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哈行署发〔2006〕35号)、《哈密地区行政决策和决策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行署发〔2008〕85号)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行署研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过错责任,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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