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
1. 对本部门(单位)负责执行(实施)或牵头起草的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开展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执行(实施)的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 完成本部门(单位)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后,将清理意见送地区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根据地区清理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文件。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
七、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下旬-10月中旬)
1. 2009年9月,行署法制办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和工作方案,报地区行署同意后,由地区清理办向社会公布。
2. 2009年10月中旬,行署法制办组织召开地区行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座谈会,明确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
(二)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10月下旬-2010年4月)
1. 2009年10月下旬前,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地区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 2009年12月底前,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地区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
3. 2010年4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对负责执行(实施)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地区清理办审核。提交初步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审查审核阶段(2010年5月-2010年8月)
1. 2010年5月,地区清理办对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 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地区清理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提出的地区行署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批次报地区行署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