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行署法制办制定的《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83号)的要求,现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规范文件的管理,确保政务畅通、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通过清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地区行署及所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实施)、谁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进行。
四、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制定依据被废止或失效,或者虽未废止或失效,但主要内容已不符合新法规、规章或政策要求的;主要内容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针对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其它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不能适应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含有对企业发展设置障碍,阻碍企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部门名义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