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做好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近年来,地区范围内部分农民相继离开土地从事二三产业或到其他地方务农,由此而引发的土地流转现象较为频繁。总体来讲,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牧民收入。但土地流转中也存在程序、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纠纷时间跨度长、协商调解难,导致农户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作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依法开展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六项:一是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二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四是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五是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